微信扫一扫


为进一步强化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切实提升全县教育工作者对未成年人保护的责任意识。5月13日,安平县人民检察院组织开展了强制报告制度专题培训会,大力促推强制报告制度落地生根,及时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惩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织密未成年人的安全防护网。县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武洪凯,县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未成年人检察办公室主任赵霞,县教育局副局长张玉及全县30余名中小学副校长参加此次会议。



培训会由副检察长武洪凯主持并讲话,武洪凯结合履职办案情况,以案释法,助推县教育工作者们形成高度警惕、主动询问、如实记录、立即报告的自觉。

培训会上,检察官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围绕强制报告制度的报告主体、报告情形、报告程序、报告内容等,对强制报告制度进行了全面解读,重点强调了教育机构作为履行强制报告义务重点单位的“四要素”及其他注意事项。同时,结合典型案例向教育工作者讲解不履行强制报告义务可能面临的法律责任,呼吁教育工作者一旦发现有侵害未成年人的情形或者疑似有侵害未成年人情形的,要立即报告。



此次培训会,让全县教育工作者对强制报告制度有了更加直观和深刻的理解,进一步增强保护未成年人的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安平县检察院将利用“线上”+“线下”的方式,在县域内各校园接收强制报告线索,让报告更加高效便捷。
下一步,安平县检察院将进一步加大对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宣传力度,持续加强与教育部门及其他职能部门的沟通协作,让更多负有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责任的主体自觉主动履行报告义务,以高质量检察履职为未成年人安全健康成长撑起一片法治晴空。



1、什么是强制报告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一条第二款 :国家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
2、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包括哪些?
(一)居(村)民委员会;
(二)中小学校、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等教育机构及校车服务提供者;
(三)托儿所等托育服务机构;
(四)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诊所等医疗机构;
(五)儿童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
(六)旅店、宾馆等。
3、什么情况要报告?
(一)未成年人的生殖器官或隐私部位遭受或疑似遭受非正常损伤的;
(二)不满十四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怀孕、流产的;
(三)十四周岁以上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所致怀孕、流产的;
(四)未成年人身体存在多处损伤、严重营养不良、意识不清,存在或疑似存在受到家庭暴力、欺凌、虐待、殴打或者被人麻醉等情形的;
(五)未成年人因自杀、自残、工伤、中毒、被人麻醉、殴打等非正常原因导致伤残、死亡情形的;
(六)未成年人被遗弃或长期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
(七)发现未成年人来源不明、失踪或被拐卖、收买的;
(八)发现未成年人被组织乞讨的;
(九)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情形或未成年人正在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

2025019期
编辑:吴芮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