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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告!事关违法回收拆解安平报废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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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级管理员于 2024/07/20 09:38:27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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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安平官微
作者:安平官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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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安平县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管理,规范企业经营管理行为,打击非法回收拆解和倒卖报废机动车、拼装车等违法行为,根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 715 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未经河北省商务厅资质认定的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及报废机动车整车交易。未取得商务部门资质认定,擅自从事回收拆解和倒卖报废机动车的,均属非法回收拆解报废车行为。二、非法回收拆解、倒卖报废机动车的,应立即停止营业并彻底拆除相关经营设施。对不停止营业及未彻底拆除相关设施的,一经发现,依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 715 号)第十九条规定没收非法回收的报废机动车、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 5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 5 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为非法经营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对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由公安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0318-5280061、15297680000 陈先生(安平县发展和改革局特管科)
安平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7月19日
来源:安平县发展和改革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