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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平信访【信访工作法治化】规范信访行为

转载 超级管理员2024/06/28 08:45:20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安平官微 作者:安平官微 473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信访工作法治化
——规范信访行为

积极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方式逐级表达诉求,不支持、不受理越级上访。推行依法逐级走访的基本要求是“双向规范”。一方面,规范信访工作行为。另一方面,规范信访人的信访活动。严格规范信访秩序,引导群众依法逐级走访,理性反映诉求。对不依法逐级走访的,明确不予或不再受理;对不到接待场所,而是到办公场所、公共场所缠访闹访,违反《信访条例》六项禁止性行为的,以及对少数以闹求决、以访牟利的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信访人应当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条例》明确规定,信访人及其代理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破坏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宗教和谐;不得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及其他重要活动场所,堵塞、阻断交通;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不得在信访接待场所滋事、滞留,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机关办公场所或信访接待场所;不得骚扰、诽谤、侮辱、殴打、威胁国家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不得煽动、串联、胁迫、利诱、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制作、复制、传播有关信访事项的虚假信息或利用互联网恶意炒作;不得有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一、什么是走访?

信访人到各个机关、单位指定的信访接待场所当场提出信访事项的,称为走访。

二、什么是越级走访?

《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条明确,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单位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信访人采取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不应超过两级机关、单位,即“有权处理的本级机关、单位”和“上一级机关、单位”。比如,信访人反映宅基地纠纷问题,“有权处理的本级机关、单位”是乡镇一级政府机关,“上一级机关、单位”是县区政府机关。因此,到县区政府机关以上的市、省和中央国家机关反映宅基地问题都属于越级走访。

三、什么是信访事项“三个不予受理”和“两个不再受理”?

按照受理法治化要求,信访部门对登记的信访事项,应进行精准判重,信访事项存在以下情形的,不予或者不再受理,但应当书面告知信访人。

(一)属于法院、检察院管辖的事项,已经、正在和应当通过审判机关诉讼程序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程序处理的事项,不予受理。

(二)对跨越本级和上一级机关提出的申诉求决类走访事项,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三)对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信访人在规定时限内向上级机关又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四)已经复核的信访事项,信访人仍以相同事实和理由反映的,不再受理。

(五)已经依法终结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转送同级政法部门,由政法部门书面告知信访人不再受理。

四、为什么不予受理和不再受理?

(一)《信访工作条例》第十九条明确,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单位的上级机关、单位又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上级机关、单位不予受理。

(二)《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单位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三)《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对走访反映涉诉问题的信访人,应当释法明理,引导其向有关政法部门反映问题。

(四)《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和其他机关、单位不再受理。

实行依法逐级走访,不是限制公民信访权利,而是要更好地实现公民信访权利。在受理环节明确分流,就是为了使来访事项更好地落地,找到更有效的解决途径,使该由哪个层级管的事找哪个层级,该由哪个途径解决的找哪个途径。依法逐级走访的有关规定,为有权处理机关和来访群众指出了一条步骤清晰、要求明确的路径,引导群众变越级上访、重复上访、多头上访为就地反映问题、就地解决问题,从而减少群众上访成本。

信访法制化的“依法”,就是要强调运用法治思维,从制度机制上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信访工作环境。

来源:安平县信访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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