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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日起,衡水市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整治行动全面启动

转载 超级管理员2024/03/12 12:57:09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安平官微 作者:安平官微 400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为进一步规范道路通行秩序

提升骑乘人员守法意识、安全意识、

文明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本周起

全市启动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行为

专项整治行动

重点查处

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摩托车

骑乘人员

各类交通违法行为


重点时段

3月11日起至4月底

重点对象

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摩托车骑乘人员“不按照交通信号灯通行、不戴头盔、越线停车、逆行、不按规定车道行驶、未悬挂号牌”等交通违法行为

重点点位

1、市区城区主要交通路口、主次干道、出入城区卡口;

2、县城城区主要交通路口、国省道路。

电动自行车头盔佩戴规定

《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未佩戴安全头盔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口头警告,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视情节可以处警告或者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电动自行车登记规定

《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电动自行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并取得号牌后,方可上路行驶。第十四条 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三十日内到设区的市、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登记前需要临时上路行驶的,驾驶人应当持有电动自行车来历合法合规证明。第十八条 本条例施行之前已经购买的电动自行车,其所有人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登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发放正式号牌。对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发放临时号牌,设置三年过渡期,过渡期满后,不得上路行驶。过渡期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计算。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驾驶未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出违法行为,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驾驶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且未按照规定申领临时号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罚款。

电动自行车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二条 非机动车驾驶人未按交通信号通行的,处以警告或者十元罚款。

01

不戴头盔

02

不按照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


03

越线停车


04

逆行


05

不按规定车道行驶


06

未悬挂号牌


来源|衡水交警微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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